涉案1530余万!菏泽一公司多人向生猪注射有毒药物、强制性注水!

2021-03-22       巨野房产网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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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8日
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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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韩某某(别名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6月27日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报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至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在鄄城县顺意食品有限公司猪圈内,被告人韩某某和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铜井镇前庄村一组村民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药液含有国家禁止在屠宰生猪过程中使用的药物阿托品、肾上腺素,仍为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瞳里村村民范某某、范某(均另案处理)收购的待宰生猪注射并强制性灌水,以增加屠宰后的猪肉重量,被告人韩某某负责给注射药物后的待宰生猪注水。上述时间段内非法注射药液并强制性灌水生产的猪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307976元,被告人韩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6970元。经专家组论证,对于屠宰的畜禽离开饲养场地后,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的,属于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被告人韩某某等人的行为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在鄄城县顺意食品有限公司内查获的猪肉、注射器等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判决书等书证;3.鉴定意见: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4.勘验、辨认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的现场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组织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非法获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生产、销售的食品金额已超过五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6月2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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