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云来,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住巨野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8********,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农民,住巨野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云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5月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张云来以其实际经营、控制的巨野县宇*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巨野县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对外宣传车、散发宣传单等宣传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李某运等2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675812元。
被告人隋某某在以上被告人张云来利用巨野县宇*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接受被告人张云来的安排,负责专业合作社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承担值班看家、向农户介绍存款、利息等;并积极为刘某军、刘某柱等7户介绍在合作社存款利息高、存取及时等,非法吸收上述7户存款共计人民币278000元。
2.2013年7月至2017年2月,陈某云(已判刑)以巨野**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6560024元。被告人张云来明知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为其租赁办公用房、帮助做宣传等工作并领取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工资单复印件、企业信息、巨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某云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云来、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来、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中国检察网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