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013-11-11       巨野房产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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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野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巨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巨政办发【2009】44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为当地常住城区非农业户口;
(二)申请家庭上一年可支配总收入低于10334元;
(三)申请家庭必须是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所在单位核定的低收入家庭;
(四)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必须低于50平方米;
(五)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三条  申请租赁补贴家庭,由户主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符合条件的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经核实原件后保留复印件):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家庭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低收入家庭核准证明;
(三)申请家庭提供共同居住成员的身份证、城市户口簿和结婚证明;离异的单亲家庭出具离婚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四)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现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房产证明;对于无房户,申请家庭应提供租赁他人房屋协议和所在单位(含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房核实证明。
第五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口性质、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所有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含巨野镇、开发区)。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张榜公布,公示期为5天,将签署意见和审核材料一同报送县房地产管理局。
第七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民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情况,制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表。房地产管理局持发放明细表、汇总表到财政局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资金,并落实到县房地产管理局财政专户。
第十条  对低保户做到应保尽保,发放租赁补贴资金优先满足城市低保家庭,并扩大到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县房地产管理局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同时发放《巨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第十一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集中发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或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实行动态管理,并对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每年进行年审,及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和主管部门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各执一份,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其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巨野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如实申报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核实结果报县房地产管理局。
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家庭,一经发现,全额收回其所有租赁补贴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获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退还,并取消其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请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颁布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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