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
12309中国检察网
发布了一则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号,现住菏泽市高新区**村。因侮辱他人,于2018年11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路**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葛某某、刘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已(均已判决)等人,作为菏泽市牡丹区刘菜园村回迁户,为满足需求,在中达逸景广场C区,多次阻碍菏泽万浩逸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浩逸景公司)施工人员更换门头牌匾,并实施损毁行为,造成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30日,葛某某与王某乙、刘某已等人阻拦万浩逸景公司施工人员更换“中达逸景广场C区”门头牌匾。
2.2019年5月16日,万浩逸景公司施工人员将门头上的“刘菜园嘉苑”用“中达逸景广场C区”钛金字覆盖,葛某某和王某甲、刘某甲、刘某戊刘某丙等多人冲进警戒线阻止施工人员放置刻有“刘菜园”字样的景观石。工作人员撤离后,葛某某、刘某某参与商议如何拆下已安装好的门头牌匾,后王某甲租赁一辆工程车,刘某乙、刘**(另案处理)登上工程车欲拆下门头牌匾未果,后王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再次登上工程车拆下门头牌匾并扔下损毁,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60元。当日,刘某甲、刘某丙联系制作“百年刘菜园,一朝变中达”等横幅,葛某某、刘某某与王某乙、刘某乙、刘某戊、刘某已等人参与拉条幅游街上访。
3.2019年7月10日凌晨,刘某乙得知万浩逸景公司施工人员正在门头“刘菜园嘉苑”字样上方加装“中达逸景”四个钛金字,遂通知王某甲,王某甲纠集多人到现场后,葛某某、刘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刘某甲、刘某戊、刘某丁、刘某丙、刘某已、刘**等人围困、辱骂施工人员并要求拆除钛金字,后葛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等人直接登上门头平台将钛金字拆除并扔下损毁,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445元。
被告人葛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门头“中达逸景广场C区”钛金字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门头牌匾“中达逸景”四个钛金冲孔发光字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
3.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视听资料;
4.证人高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葛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刘某某拦截、辱骂他人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易平
代理检察员 许 瑾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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