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部署要求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程再造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二十条意见》(菏政办字〔2019〕48 号),现就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 内涵定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到本局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主要申请材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完成整改的,受理窗口可予以容缺受理,按程序推送至局业务审理、评审勘验机构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本意见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本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及其他权力事项。
本意见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前行使事项办理职责、事项划转后行使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
本意见所称主要申请材料,是指审批业务开展必须依凭的,直接影响审批结果能否通过,或影响审批结果内容边界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际内容文档、前置行政批复,或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等。
本意见所称非主要申请材料,是指主要申请材料以外的可容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本局需要的其他辅助材料等。主要申请材料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申请人提交未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的,该项材料可以视为非主要申请材料;对备案类前置批复材料,在申请人能提供受理回执或收件回执的情况下,可以视为非主要申请材料。
三、 适用范围及规则
在本局权责范围内,对办理条件难以事先核实、但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局业务审理机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遵循规范、高效、便民、诚信原则,坚持简化办理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
四、告知承诺内容
(一)一次性告知内容1.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办理该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以及前置手续等;
3.申请人申请方式,需要提交材料的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交复印件的是否需要在受理时核验原件等内容;
4.可容缺申请材料的名称、补正形式、最长时限及超期补正处理办法;
5.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6.本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内容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告知承诺书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告知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应当将经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邮寄给受理窗口。
(三)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在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作为办理结果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公开公示。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本局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需申请人留存的,可当场发放或邮寄给申请人。
(四)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对于本局公布可以容缺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完成整改或满足办理条件。
(五)受理窗口收到生效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按程序推送至局业务审理机构,能够当场形成办理结果的,应当场发放决定文书;不能当场形成办理结果的,在承诺时限内及时依法作出决定,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决定文书。
(六)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审批后,申请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通知本局进行现场核验。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申请核验容缺的条件,或经核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完成整改、未满足办理条件的,本局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完成补正、整改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承诺事项审批决定文书、告知承诺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等信息推送至相应监管部门,告知其履行监管职责。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二)强化事项管理。(三)强化事中监管。(四)强化信用管理。(五)强化督导检查。
七、其他规定
本局在办理相关证明手续、行政审批踏勘评审等事项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信息来源:巨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