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两男子累计偷盗33起,被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2021-07-25       巨野房产网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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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曹县两男子多次偷盗被拘留
已被
曹县人民检察院
依法起诉
 
被告人黄某甲,小名黄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曹县磐石街道**三里庙**村三里**村**号,住曹县磐石街道**庄**村**村。因赌博于2016年2月19日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资32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2月17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曹县磐石街道**三里庙**村三里**村**号,住曹县磐石**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1月2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在曹县**街南头,将王某甲停放的米黄色“鲁客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2800元。
2.2019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在曹县**医院西北门北侧,将胡某某停放的黄色“恒阔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3000元。
3.2019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北邻(**世家售楼处工地)路口,将刘某甲停放的银白色“爱玛牌”电动三轮车及车内黄金叶香烟一条盗走,被盗总价值1800元。
4.2019年11月26日白天,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工地东大门,将王某乙停放的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200元。
5.2019年12月2日白天,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在曹县**街道办事处**三期工地东门路边,将刘某乙停放的蓝绿色“踏浪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855元。
6.2019年12月11日傍晚,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在曹县**街道**庄路口路边,将周某某停放的蓝色“追风鸟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900元。
7.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在曹县**街道办事处**三期工地东门路边,将宋某某停放的米黄色“福凯来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257元。
8.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在曹县**街道办事处**新城市场,将杨某某停放的银白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800元。
9.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市场,将甄某某停放的安装有红色车棚的银白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500元。
10.2019年10月28日白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二期工地站牌处,将刘某丙停放的银白色“新日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500元。
11.2019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售楼处,将王某丙停放的银白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500元。
12.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三期工地门口,将周某某停放的银白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900元。
13.2019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二期工地西南角处,将刘某丁停放的银白色“北京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500元。
14.2019年11月15日白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三期工地门口,将何某某停放的银白色“小刀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800元。
15.2019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二期工地路边,将李某甲停放的银白色“苏发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000元。
16.2019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工地西门路边,将陈某甲放的银白色“鑫鸽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000元。
17.2019年12月21日白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二期工地站牌处,将朱某某停放的蓝色“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900元。
18.2019年12月29日白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街拆迁片区(中交一公局)工地路边,将陈某乙停放的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000元。
19.2020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市场,将李某乙停放的蓝白色“恒阔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700元。
20.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市场,将徐某某停放的银白色“康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800元。
21.2020年3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市场**酒店西北侧“**精品文具”门市外,将李某丙停放的银白色“淮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500元。
22.2020年3月23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磐石**处,将王某戍停放的白色“大派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643元。
23.2020年3月26日至4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栋楼商铺停车区,将陈某丙停放的绿色“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781元。
24.2020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曹县**局西侧路边,将刘某戍停放的米黄色“金彭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393元。
25.2020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工地东南门处,将袁某某停放的红色“御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000元。
26.2020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烤全羊饭店门口路边,将孙某某停放的蓝绿色“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及车内价值500元的切割机等物品盗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542元。
27.2020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市场,将苗某某停放的绿色“雅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938元。
28.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办事处**工地路边,将李某庚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600元。
29.2020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二期工地门外站牌处,将郝某某停放的银白色“追风鸟牌”电动三轮车及车内价值398元的近视镜一副盗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967元。
30.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二期工地南大门西侧,将刘某庚停放的银白色“澜泊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693元。
31.2020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公园工地西门路边,将钱某某停放的银白色“百乐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750元。
32.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二期工地大门南侧,将苑某某停放的银白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529元。33.2020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工地路边,将李某己停放的银白色“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588元。
综上,被告人袁某某、黄某甲结伙盗窃9次,财物价值共计20112元;被告人黄某甲盗窃共计33次,财物价值共计5853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款及追回的车架发还给部分被害人,二被告人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伟倩
检察官助理李凤梧
2021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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