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1〕132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乡**庄**村**庄**号,住曹县**乡**庄**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2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乡**庄**村**庄**号,住曹县**乡**庄**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2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与孙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通过微信成为好友,后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2020年9月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的情人关系被被告人孙某某发现。被告人孙某某与周某甲合谋,由被告人周某甲继续与被害人周某乙保持联系,并伺机将被害人周某乙约出,以抓现行,向被害人周某乙索要财物。
2020年9月17日,被害人周某乙主动约见被告人周某甲至曹县**宾馆202房间开房。被告人周某甲将情况告知被告人孙某某,二人共同前往宾馆,并相互约定由被告人周某甲先进宾馆,随后由被告人孙某某进入宾馆抓现行。之后,在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正欲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孙某某闯入宾馆房间,对被害人周某乙殴打,拍下被害人周某乙的裸体视频,并以此为要挟,向被害人周某乙索要人民币8万元。
后被害人周某乙报警,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索要钱款未遂。
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被告人的手机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泉
检察官助理李栋
2021年3月18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